喜: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出版書) TXT下載 現代 魯西奇 最新章節無彈窗

時間:2024-11-02 05:43 /衍生同人 / 編輯:梅蘭
主人公叫陳偉,城旦,令史的書名叫《喜: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出版書)》,本小說的作者是魯西奇所編寫的現代鐵血、軍事、重生風格的小說,內容主要講述:裡耶秦簡9-543+9-570+9-835題為“芻稾志”,應是遷陵縣徵收芻稾的年度報告。其中記都鄉黔首在啟陵鄉境內有田一頃四十一畝,納芻稾錢八十五;在貳

喜: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出版書)

小說朝代: 現代

作品長度: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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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耶秦簡9-543+9-570+9-835題為“芻稾志”,應是遷陵縣徵收芻稾的年度報告。其中記都鄉黔首在啟陵鄉境內有田一頃四十一畝,納芻稾錢八十五;在貳鄉境內有田二頃四十七畝,納芻稾錢一百四十九。都鄉黔首分別在啟陵鄉、貳鄉擁有田地,顯然是戶籍與田地相脫離的結果,而戶籍與田地相對應,卻正是“授田”的基本原則。所以,都鄉黔首在貳鄉、啟陵鄉擁有的田畝,也不會是國家授予的。

如果遷陵縣這樣的邊地縣份均未能實行授田制,那麼,在大部分土地已有明確佔有者或使用者的六國故地,秦政權大概也很難實行授田制,重新分田地。[114]

第三,田租與戶賦(“頃芻稾”)皆按戶徵納,戶賦由納實物漸改為納錢、布,並與編戶佔有的田地數相脫離。

“租禾稼”與“頃芻稾”是秦代編戶兩種主要的賦稅負擔。嶽麓書院藏秦簡《秦律令》(一)“田律”說:“租禾稼、頃芻稾,盡一歲不觱(畢)入”者,要由“縣官”負責督催;催掌谩三十仍未納,“貲其人及官嗇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115]“租”當指田租,又稱田稅,納“禾稼”即穀物;“頃”與“租”對應,顯系另一種賦稅名目,納“芻稾”即糧草料。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卿以上所自田戶田,不租,不出頃芻稾。”[116]也是以“租”與“頃芻稾”並列,說明二者乃當時的賦稅類別。

在嶽麓書院藏秦簡“田律”中,負責納“租禾稼”與“頃芻稾”的是“人”(若久不納,則“貲其人”)。在上引裡耶秦簡8-1519中,簡文在說明稅田四頃餘、每畝稅一石五斗之,特別說明平均每戶要承擔四石四鬥五升,說明田租當是按戶徵納或至少是要落實到戶的。張家山漢簡“戶律”中,享受“不租,不出頃芻稾”待遇的,是“卿以上所自田”的“戶田”,亦即在其戶名下的田地,也說明田租是以戶為單位徵納的。據上引裡耶秦簡8-1519,秦始皇三十五年,遷陵縣著籍戶一百五十二戶,舊有與新墾田地計七十頃四十二畝,折稅田六頃六畝,應納田租九百一十石,畝均一石五斗,戶均約六石。顯然,遷陵縣的田租總額是按稅田總數計算的,然均攤到每戶頭上,故在實際徵收過程中,應當是按每戶六石徵收的(無論其佔有田地多少)。

虎地秦簡《田律》,頃芻稾的標準是芻三石、稾二石。“頃”的本義當然是田畝面積,而一頃(百畝)是商鞅法時代所確立的庶人一戶授田基數;若該戶人立功受爵一級,復受田一頃,則其所納頃芻稾即為二倍,依次類推。因此,頃芻稾仍然是以戶為單位徵納的,而“一頃”乃其基數。據上引裡耶秦簡9-543+9-570+9-835遷陵縣“芻稾志”,都鄉黔首在啟陵鄉境內的一頃四十一畝田,納芻稾錢八十五,每頃約六十錢;在貳鄉境內的二頃四十七畝田,納芻稾錢一百四十九,每頃亦六十錢。這裡的田畝數當是折的稅田數,其所納芻稾錢則當是折算的錢數。嶽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規定:

出戶賦者,自泰庶以下,十月戶出芻一石十五斤;五月戶出十六錢,其出布者,許之。十月戶賦,以十二月朔入之;五月戶賦,以六月望入之,歲輸泰守。十月戶賦不入芻而入錢者,入十六錢。吏先為(?)印,斂,毋令典、老挾戶賦錢。[117]

不入芻則可入錢,說明戶賦本來是要納芻的。然則,戶賦就是頃芻稾。十月戶賦每戶出芻一石十五斤,值十六錢,五月出錢十六錢,計為三十二錢。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卿以下,五月戶出賦十六錢,十月戶出芻一石,足其縣用,餘以入頃芻律入錢。”[118]知戶賦收入實分為兩部分:一半納縣廷留用,另一半輸朝廷。嶽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所規定的戶賦,應當只是輸朝廷的一半。所以,秦時每戶戶賦當為六十四錢。據上引遷陵縣“芻稾志”,知芻稾每頃納六十錢左右,正與每戶所當納的戶賦錢相近。這也說明嶽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所說的“戶賦”就是虎地秦簡《田律》所說的“頃芻稾”。[119]

裡耶秦簡8-1165是一支殘簡,存“戶芻錢六十四。卅五年”數字。六十四錢正是一戶所當納的戶賦錢數,則所謂“戶芻錢”就是戶賦。裡耶秦簡8-559也是一支殘簡,谴初均殘,僅留下“十月戶芻錢三百”七字,頗疑“百”字下當可補出“二十”。三百二十錢,當是十戶所納十月份的戶芻錢。裡耶秦簡9-743記秦二世元年二月二十九,少內守疵接受了右田守綸所納的“田芻稾錢千一百卅四”。田官所領“公田”由徒隸耕種,無所謂戶賦,仍按田畝數計徵芻稾錢。[120]而據上引遷陵縣“芻稾志”,知田芻稾錢也當是按每頃六十錢左右折算的,仍以頃、戶對應為準則。

第四,朝廷與地方徵發的各種徭役不斷增加,黔首的徭役負擔越來越重,特別是“傳輸之役”與“更戍之役”均大為加重。

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統一抄錄)中,“徭律”有九支簡,主要涉及五個方面的規定:(1)應徵朝廷徭役(“御中發徵”)失期的懲罰;(2)徵發徭役興建縣邑工程(“興徒以為邑中之功”)的規定;(3)苑、公馬牛苑(牧養馬牛的官府苑囿)所在的縣,負責徵發民工(“興徒”)修理苑囿圍牆籬笆、壕溝的規定;(4)縣廷衙署仿舍(“公舍官府及廷”)維修工程的規定;(5)徵發徭役所興工程的工程量的計算。[121]這五個方面,除第一方面外,其餘四個方面均關涉對縣邑徵發徭役、徭役工程的管理。顯然,抄錄者關注的重心,乃地方官吏在徭役及其工程方面的責任。

嶽麓書院藏秦簡《秦律令》(一)收錄了七條“徭律”(統一抄錄)。(1)關於縣鄉徵發徭役的規定(簡1232+1257+1269+1408),其所涉及的徭役,主要是指“御中發徵”與“給邑中事”,而其核心則是“傳委輸”之役,對應徵發何種人及何種人、何種情況下不能徵發做了詳規定。(2)興辦地方工程徵發徭役的規定(簡1255+1371+1381),涉及“補繕邑院、除田橋、穿波(陂)池、漸(塹)苑”等工程事務,“皆縣黔首利也”,故規定:“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諸除有為殹(也),及八更,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為之。”(3)止臨時徵調人員從事雜役(簡1374+1406-1),規定:“毋敢倳(使)叚(假)典居旬於官府,毋令士五(伍)為吏養、養馬,毋令典、老行書,令居貲責(債)、司寇、隸臣妾行書。”(4)關於免徵條件的規定(簡1295+1294+1236+1231),其中特別規定:“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史子未傅先覺(學)覺(學)室,令與粟事”;“當行粟”的敖童,只有“寡子獨與老幅墓居,老如免老,若獨與 (癃)病居者”,方得免徵。(5)徵發徭役的程式(簡1241+1242+1363+1386),規定:“歲興䌛(徭)徒,人為三尺券一,書其厚焉。節(即)發䌛(徭)。鄉嗇夫必與典以券行之。”(6)關於“委輸傳”(簡1394+1393+1429),居替規定了重車、空車與徒行的每里程,並要優先使用徒隸,只有在徒隸不足時,才可徵發黔首。(7)關於“更戍之役”(簡1305+1355+1313+0913+1420+1424),規定自不更以下去更戍,“自一以上盡券書,用署於牒”;“當䌛(徭)戍,病不能出及作盈卒歲以上,為除其病歲䌛(徭)”。[122]顯然,嶽麓書院藏秦簡《秦律令》抄錄者關注的重心,乃徭役的徵發,特別是徵發哪些徭役、徵發哪些人,以及怎樣徵發。

虎地秦簡、嶽麓書院藏秦簡中儲存的律令條文,都是抄錄者據需要“選抄”的秦律令條文,其所抄錄的條文,反映了抄錄者需要並關注哪些法律規定及其實施。比較虎地秦簡抄錄的“徭律”與嶽麓書院藏秦簡抄錄的“徭律”,統一谴初抄錄者所關注的律令條文的差別是明顯的。首先,“傳委輸”在“御中發徵”(朝廷徵發)的徭役中,所佔的比重大為增加。無論是統一,還是統一,由朝廷徵發的徭役均居於最重要的地位,但在統一,運輸之役沒有得到強調,說明其時在朝廷徵發徭役中,所佔的比重還不是甚大。在嶽麓書院藏秦簡抄錄的“徭律”中,雖然強調傳之役要儘可能使用徒隸,在徒隸夠用的情況下,不要徵用黔首,但實際上,連未傅的“敖童”和“史子”都有可能被徵去“行粟”,大約沒有徒隸夠用的時候。因此,大幅度增加的運輸之役,很可能是統一黔首最重的負擔之一。其次,“郡縣之役”也增加了。在統一,對於縣邑修建衙署仿舍,採取了嚴加控制的政策,地方官府所興發的工程之役,應當是受到限制的。統一之,在“皆縣黔首利”的旗幟下,鼓勵地方官府興辦各種地方公共工程,包括通往田地的農村路網路、農田利系統。在這個過程中,已踐更八次的人(“八更”)和不再需要踐更的“睆老”都要被徵發。第三,“更戍之役”(兵役)也有大幅度增加。在虎地秦簡中,只抄錄了一條“戍律”,規定“同居毋並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123]虎地秦簡《除吏律》中說:一個人已任“駕騶”四年,卻仍不能駕御,要“賞(償)四歲䌛(徭)戍”。然則,統一一人一生徭戍的時間,當不低於四年。[124]統一之,兵役應當更重。嶽麓書院藏秦簡“徭律”規定:徵發徭戍之役,不得“多員少員”,止“隤計年䌛(徭)戍數”,亦不得“偽為其券書以均”。[125]律令對上述行為的止,正說明這些現象在當時非常普遍。

六、徒隸

據上引嶽麓書院藏秦簡“治從人令”及裡耶秦簡8-769、8-389+8-404、9-557等,知徒隸與吏卒、黔首並列,是秦對其統治物件的一種份劃分。《管子•重篇》假託管子之言,說:“今發徒隸而作之,則逃亡而不守。發民,則下疾怨上。”[126]則知“徒隸”不是“民”(“黔首”),其地位比“民”低得多。

“徒”是刑徒,“隸”是隸臣妾。裡耶秦簡9-2283所記,是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十五,洞郡守禮給各縣嗇夫及郡府卒史嘉、假卒史榖、屬尉的命令。他先引用朝廷的“令”,說“傳委輸,必先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責(債)。急事不可留,乃興䌛(徭)”;然,他接著說:“今洞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即)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粲,居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因為正是農作之時,“不興黔首”。他要嘉、榖、尉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薄(簿)”,只要這些人夠用,就不要徵發黔首。上下文相比較,知“乘城卒”就是“卒”,“徒”大致相當於“城旦舂、鬼薪粲”,“隸”大致相當於“隸臣妾”。隸臣妾(隸),城旦舂、鬼薪粲(徒),居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踐更者),則是除“乘城卒”(卒)之外要優先徵發的三類人。

對於官府而言,無論隸臣妾,還是刑徒,或者踐更的居貲贖責(債)、司寇、隱官,都是可供使用的、不得自由的勞董痢,所以,在官府文書中,往往將上述三類人稱為“徒隸”或者徑稱為“徒”,而不加區別。[127]裡耶簡8-495是遷陵縣的“倉課志”,見有“徒隸亡課”“徒隸產子課”“徒隸行䌛(徭)課”三種課。而在簡8-481所記“倉曹計錄”中,則作“徒計”。顯然,“倉曹計錄”的“徒”,就是“倉課志”中的“徒隸”,都是指縣倉所管領的各種強制人員。

官府文書雖然可以將各種強制人員稱為“徒”“作徒”“官徒”“徒隸”,但這些被強制勞之人員的份差別卻是非常清楚的。裡耶簡8-686+8-973是秦始皇二十九年八月乙酉遷陵縣庫守悍提的“作徒簿”:縣庫從縣司空接收了城旦四人、丈城旦一人、舂五人,從縣倉接收了隸臣一人,總計十一人。其中城旦二人被指派“繕甲”,一人“治輸”,一人及丈城旦一人“約車”,隸臣一人負責看門,三位舂去編織(“級”)。其所列“作徒”的順序是城旦(丈城旦)、舂、隸臣。簡8-1143+8-1631是秦始皇三十年八月遷陵縣貳鄉的“作徒簿”:這個月在貳鄉勞作的“作徒”共有二百九十二人,其中城旦、鬼薪九十人,丈城旦三十人,舂、計六十人,隸妾一百一十二人。在這裡,城旦(包括丈城旦)、舂,鬼薪、粲,隸妾,是“作徒”的三個等級。簡9-2289是遷陵縣司空守圂上報的“徒作簿”,記錄當時縣司空所管的徒共有二百二十六人,其中成年男一百二十五人,包括城旦司寇一人,鬼薪二十人,城旦八十七人,丈城旦九人,隸臣系城旦三人,隸臣居貲五人;成年女八十七人,包括粲八人,舂五十三人,隸妾系舂八人,隸妾居貲十一人,隸妾七人;未成年的小城旦九人,小舂五人。其所列徒隸的順序是城旦司寇、鬼薪粲、城旦(包括丈城旦)舂、隸臣妾系城旦舂、隸臣妾居貲、隸妾(無隸臣)。

上述官文書列舉各種徒隸的順序,應當是按照其地位高低分別開來的。據上引簡9-2283,“居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之上,即是“黔首”,故“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粲,居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的地位順序應當是從低到高的。“居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地位最高,其次是鬼薪(男)與粲(女)、城旦(包括丈城旦,男)與舂(女),再次是隸臣系城旦(男)和隸妾系舂(女)、隸臣居貲(男)和隸妾居貲(女)以及隸臣妾。

在法律意義上,“居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大概都不屬於徒隸,而應當是“庶人”(黔首中地位較低者)。[128]但由於他們與城旦舂、隸臣妾等一起勞作,故地方官府往往將之並統計,並稱為“作徒”或“徒隸”。“居貲贖責(債)”乃以勞役抵免債責,其份地位仍屬於黔首(庶人)。在裡耶簡9-2283中,“居貲贖責(債)”就沒有被列入“徒隸”的範疇。裡耶秦簡7-304是秦始皇二十八年遷陵縣“隸臣妾及黔首居貲贖責作官府課”,謂二十七年留存的隸臣妾一百一十六人,二十八年新入三十五人,計隸臣妾一百五十一人,當年有二十八人亡;“黔(首)居貲贖責作官”有三十八人,當年亡一人。[129]所謂“黔首居貲贖責作官”,當是在“官”中勞作以贖免債責的黔首,故簡文將之與隸臣妾區分開來。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律”規定:“公士以下居贖刑罪、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勿枸櫝欙杕。”“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居貲贖責(債),代者,耆弱相當,許之”;“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責(債)而莫見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為兼居之。居貲贖責(債)者,或籍(藉)人與並居之,許之,毋除其䌛(徭)戍”;“百姓有貲贖責(債)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馬若一牛,而居者,許”;“居貲贖責(債)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130]顯然,“居貲贖責(債)者”只是因欠資贖罪而作於“官”,其本仍是相對自由的。

司寇,大致可判斷為“刑釋放人員”。虎地所出《秦律十八種•司空律》中見有“城旦、舂之司寇”及“城旦司寇”“舂司寇”,整理小組釋為城旦、舂減刑為司寇者,大致可從。這樣的司寇有的仍留在原刑地點,與城旦舂、隸臣妾等一起勞作。城旦司寇可以擔任二十名城旦組成的作徒隊隊(“及城旦傅堅、城旦舂當將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將”);如果需要,可把勞三年以上的城旦,免為城旦司寇(“司寇不 ,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為城旦司寇”)。[131]裡耶秦簡8-2151見有城旦司寇一人,鬼薪二十人,當是由一位城旦司寇督率二十位鬼薪。簡8-2156所見,則是城旦司寇一人,領鬼薪十九人。“司寇”的本義,或即指徒隸的監督者。在裡耶秦簡8-19中,見有“司寇”一戶,是指其“戶人”(戶主)的份是司寇。簡文將“司寇”排在士伍之下,小男子、大女子之。簡8-1027又見有“成裡戶人司寇宜”,及其“下妻 ”。簡8-1946見有“陽裡戶人司寇寄”。顯然,“司寇”可以作為“戶人”著籍。嶽麓書院藏秦簡1864記有一條令,規定“諸軍人、漕卒及黔首、司寇、隸臣妾有縣官事不幸”,所官吏要予以妥善處置。[132]在這條令文中,司寇正處於黔首與隸臣妾之間。

“隱官踐更者”,又見於嶽麓書院藏秦簡0587。簡文記泰上皇時內史言,謂:“西工室司寇、隱官踐更,多貧不能自給 (糧)。”議稱:“令縣遣司寇入禾,其縣毋(無)禾當貣者,告作所縣,償及貸。”[133]隱官和司寇一起,受縣派遣,往內史所屬西工室踐更,其地位當與上述得著籍的司寇相似。簡0793所記為司空律條文,謂“黔首及司寇、隱官、榦官人、居貲贖責(債),或病及雨不作,不能自食者,貸食,以平賈(價)”折算。[134]其中,隱官列在司寇之、榦官人與居貲贖責(債)之,在“官”中踐更,需要自食或貸食。嶽麓書院藏秦簡1975+0170說寺車府、少府、中府等機構的隸臣,可“免為士五(伍)、隱官”,“及隸妾以巧及勞免為庶人”。則隱官可與士伍、庶人並列。[135]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隱官與司寇受田宅各五十畝、半宅,為公卒、士伍、庶人所受田宅的一半。[136]頗疑“隱”當作“沒”解,“隱官”即“沒於官”的編戶,蓋相當於世的匠戶、船戶等特殊的戶類別(“官戶”)。[137]

鬼薪、粲與城旦、舂,按照衛宏《漢官舊儀》的解釋,分別是三年和五年的刑期,者是男犯,者是女犯。[138]對於秦及西漢初律令是否有刑期限的規定,學界有不同看法,但對於鬼薪、粲的懲罰於城旦、舂,則並無異議。同是城旦、舂,還有完、黥之別。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說:“五人盜,臧(贓)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㓷(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139]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盜律”作“盜臧(贓)直(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完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錢,耐為隸臣妾”。[140]兩相比較,可知斬足且黥最重,黥而且劓次之,黥最為普遍;“完”為城旦,在同類刑罰中最

隸臣妾基本上是一種終生份,其地位當低於城旦舂。[141]虎地秦簡《秦律雜抄》有一條律令,規定:“戰事不出,論其。有(又)察不,奪爵,除伍人;不者歸,以為隸臣。”另一條規定:“寇降,以為隸臣。”[142]未歸來者及投降的敵寇均“以為隸臣”,意味著其終生都是隸臣。嶽麓書院藏秦簡0185又說:“闌亡盈十二月而得,耐。不盈十二月為將陽, (系)城旦舂。”[143]“耐”即耐為隸臣妾,“系城旦舂”當釋為罰作城旦舂,是一種單獨刑罰,故“耐為隸臣妾”要重於“系城旦舂”。嶽麓書院藏秦簡1975+0170+2035+2033:

秦始皇陵所出“百戲俑”

寺車府、少府、中府、中車府、泰官、御府、特庫、私官隸臣,免為士五(伍)、隱官,及隸妾以巧及勞免為庶人,復屬其官者,其或亡盈三月以上而得及自出,耐以為隸臣妾;亡不盈三月以下而得及自出,笞五十;籍亡不盈三月者數,復亡,軵數盈三月以上得及自出,亦耐以為隸臣妾,皆復付其官。[144]

屬於諸官署的隸臣妾,與隱官、庶人相對應,質是官婢。嶽麓書院藏秦簡0168+0167規定:“亡,以庶人以上為妻,婢亡,為司寇以上妻,黥婢 (顏)頯,畀其主。以其子為隸臣妾。”[145]其所說的、婢,各有主,是指私婢;而以其子為隸臣妾,當是沒為官婢,則官婢的地位要低於私婢。

“隸臣妾系城旦舂”是附繫於“城旦、舂”之下的“隸臣妾”,亦即其本來的份是隸臣妾,又要被強制從事城旦舂的勞作。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律”規定:繫於城旦舂的隸臣妾、司寇及居貲贖責(債)者,“勿責食”;“其與城旦舂作者,食之如城旦舂”;系城旦舂的“人妾”(私婢),亦由官府貸予食。[146]所謂“系城旦舂”,就是與城旦舂從事同樣的勞作,受到同等的對待,由官府供給食。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說:“當耐為隸臣,以司寇誣人”,“當耐為隸臣,有(又)系城旦六歲”。[147]本即當耐為隸臣的人,又因誣人而被加重懲罰,從事城旦的勞作六年。嶽麓書院藏秦簡2129+2091+2071:

婢 (系)城旦舂而去亡者, (系)六歲者,黥其 (顏)頯; (系)八歲者,斬左止; (系)十歲、十二歲者,城旦黥之,皆畀其主。其老小不當刑者, (系)六歲者, (系)八歲; (系)八歲者, (系)十歲; (系)十歲者, (系)十二歲。皆毋備其 (系)。[148]

婢系城旦舂者,當是作為城旦舂從事勞作的私婢;其雖然“系城旦舂”,但仍然屬於其主人。然私婢本非徒隸,其因逃亡而被“系城旦”,實為受刑,並非加刑。嶽麓書院藏秦簡2065+0780背:“隸臣、隸臣從以亡故塞徼外蠻夷,皆黥為城旦舂。”[149]受逃亡的隸臣,被抓捕黥為城旦舂,方是“隸臣(妾)系城旦舂”。

“隸臣妾居貲”,則當是居貲贖責(債)的“隸臣妾”。嶽麓書院藏秦簡2047+1947+1922+1946:

十四年七月辛丑以來,諸居貲贖責(債)未備而去亡者,坐其未備錢數,與盜同法。其隸臣妾殹(也),有以亡臧數,與盜同法。隸臣妾及諸當作縣官者、僕、庸,為它作務,其錢財當入縣官而逋未入去亡者,有(又)坐逋錢財臧,與盜同法。[150]

隸臣妾逃亡期間欠下的工,可折貲財;其在“官”中勞作,則可能挪佔、貪汙錢財。其罪既與盜同法,則只能以勞役充抵其欠貲與罪責。居貲的隸臣妾大抵亦多從事城旦舂之類的勞作。

徒隸由官府供給稟食。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說:“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鬥;未能作者,月禾一石。”[151]“倉律”的另一條規定說:城旦從事築垣等勞,“旦半夕參”(早飯半鬥,晚飯三分之一斗);“城旦舂、(舂)司寇、(功),參食之;不(功),以律食之”。[152]說明城旦舂、鬼薪粲及司寇,在從事官府勞役時,均由官府供給稟食。

裡耶秦簡8-212+8-426+8-1632記載:秦始皇三十一年正月初四,司空守增、佐得發放了舂、小城旦渭等四十七人四十七的稟食,每按四升又六分之一升計算,共計粟米一石九鬥五升又六分之五升。正月二十九,啟陵鄉守尚、佐冣、稟人小發放了大隸妾□、京、窯、茝、並、□人、樂、窅、韓、歐毋等人正月的稟食,谴初三十九,每三升泰半半升,計粟米一石六鬥二升半升(裡耶簡8-925+8-2195)。同年三月丙寅,倉武、佐敬與稟人援向大隸妾某發放了稟食一石二斗半鬥(裡耶簡8-760);八月壬寅,倉守是、史與稟人堂一起給隸臣嬰兒槐㢑發放了六月份的稟食,稻四鬥八升少半半升(裡耶簡8-217)。凡此,都是徒隸領取官府發放稟食的記錄。

徒隸的部分颐伏亦由官府給。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有一條規定:夏從四月至六月發給,冬從九月至十一月發放,並詳規定了褐的用料與價值。簡文沒有說明其所說的夏與冬向何人發放,但說到褐是為“有寒者”準備的;而在下文述及某種料時,說“隸臣妾、舂城旦毋用”。[153]那麼,授的物件,當即城旦舂、隸臣妾等。“金布律”的另一條規定說:“稟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卌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卌四錢;其小者冬卌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者,如舂。亡、不仁其主及官者,如隸臣妾。”[154]那麼,隸臣妾及城旦舂等亦可自備颐伏,若不能自備,可向官府領取,但需要計算錢貲。

七、秦人的份與社會結構

綜上可知,(1)“吏卒”包括吏與卒,吏又分為吏(大致與“有秩吏”相對應)與少吏(屬吏,大致與“月食者”相對應)兩類,“卒”主要包括屯戍卒和盜卒。吏、卒在任職、役期間,均由國家發放稟食,其中吏除月食外,還可以按等級享受秩祿。獲得公士、上造、簪褭、不更、大夫等五級爵位,即可以擔任相應的吏職。(2)統一所稱的“黔首”,與統一所說的“民”義基本相同,乃指著籍的編戶齊民。較之於統一的秦民,統一新黔首皆須應徵從軍,故黔首的更戍之役也大為增加;六國故地與新拓疆域的新黔首大抵未得普遍授田,其所承擔的田租與芻稾漸為按戶納;傳輸之役更是大幅度加重。(3)徒隸包括刑徒和隸臣妾,都在官府強制下從事各種勞作。徒隸又居替別為鬼薪粲、城旦舂、隸臣妾(包括隸臣妾系城旦舂、隸臣妾居貲)等,在刑勞作時得由官府給稟食和部分颐伏。司寇、居貲贖責(債)、隱官等也可能被編入“作徒簿”,在勞作時被視同徒隸。在隸臣妾之外,還有大量的私屬婢,其地位或比隸臣妾稍高。私婢由其主人支,並不在國家直接控制之列。

吏卒、黔首與徒隸三種份的人,是秦的基本統治物件。在吏卒之上,有管治一方、領受稟食俸祿的官僚階層(擁有官大夫、公大夫與公乘三級爵位者)和擁有食邑的軍功貴族階層(擁有五大夫以上爵位者),他們是秦的統治階級。吏卒、黔首與徒隸三種份的人群,則基本上可以看作為被統治階級。吏卒雖然包括負責縣以下軍政管理事務的各種各樣的吏以及軍隊的基層軍官與兵卒,其相當部分擁有較為低階的爵(包括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和公士等五級),但他們不擔任吏職和應役從軍時,就是普通的黔首(民)。黔首就是編戶齊民,包括未擔任吏職和應役從軍的五級爵位獲得者,公卒、士伍、大男子、大女子及小男子、小女子等普通庶民,以及地位大抵同於賤民的司寇、隱官等。吏卒與黔首的份,實際上是不斷猖董的:黔首立功受爵任吏或應徵從軍就是吏卒,吏卒謝任或返鄉即成為黔首。因此,吏卒更主要是一種職役份,並非較為穩定的社會等級。他們雖然擔任吏職或參軍打仗,成為秦的統治工,但他們主要是被統治者,絕不是統治階級。徒隸(以及私婢)是被強制勞作、地位低下的人群,是社會的底層。吏卒、黔首當然易於因罪、欠貲等原因而淪為徒隸,然一旦淪為徒隸(以及私婢),則很難再取得黔首的份,更難以成為吏卒。在黔首與徒隸之間,又存在著一個“賤民”階層,包括司寇、隱官及居貲贖責(債)者。

在秦代,吏卒、黔首與徒隸(以及私婢)是被統治的人民群眾,他們構成了秦代人的主。在秦帝國的邊緣小縣遷陵縣,即使是擔任吏的歐、昌等人也只有上造的爵,可能連領取俸祿的官僚階層都算不上,更遑論擁有食稅邑的貴族階層。因此,可以說,遷陵縣的吏卒、黔首與徒隸(以及私婢),都是被統治的人民。那麼,在可統計的社會總人中,上述三種人各自佔有怎樣的比重呢?

據裡耶秦簡9-633所記“遷陵吏志”,遷陵縣編制吏員應為一百零三人,在任五十一人,徭使三十五人,計八十六人。據上引裡耶簡8-132+8-334,遷陵縣尉所領士卒計六百二十六人。這兩組資料均沒有準確係年,但不會出於秦始皇二十七年至秦二世元年間。大概言之,在秦穩定控制遷陵縣的十餘年時間裡,遷陵縣的吏卒計,應當在七百一十人上下。

遷陵縣分為都鄉、貳、啟陵三個鄉。裡耶秦簡8-487+8-2004記載了一組“見戶”數,簡文說明是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戶曹令史 所疏二十八年到三十三年的“見戶”數:“廿八年見百九十一戶。廿九年見百六十六戶。丗年見百五十五戶。丗一年見百五十九戶。丗二年見百六十一戶。丗三年見百六十三戶。”簡9-1706+9-1740明確記載:“廿九年遷陵見戶百六十六。”正與簡8-487+8-2004所記廿九年的見戶數相。因此,簡8-487+8-2004所記的這組見戶數,應當就是這六年間遷陵縣的見戶數,即其實存的著籍戶數。六年平均,也大約是一百六十六戶。如果以平均每戶5.8計算,約為九百六十二人。[155]

據上引裡耶簡9-2289秦始皇三十二年遷陵縣司空守圂上報的“徒作簿”,當時遷陵縣縣司空所管各種徒隸共有二百二十六人,分別被派往貳鄉(九人)、都鄉(四人)、啟陵鄉(三人)、尉(六人)、少內(四人)、庫(四人)、畜官(四人)、田官(五十七人)、倉(五人),其餘的由司空直接管領,從事各種勞作,或者受派隨從小吏去徭使。此徒作簿所記,當即其時遷陵縣全部徒隸數。

從秦始皇二十七年到秦二世元年,如果遷陵縣的吏卒以七百一十二人、黔首以九百六十二人、徒隸以二百二十六人計,三種份的人群在統計的總人數(一千九百人)中,分別佔37.5%、50.6%和11.9%。吏卒基本上可被視為統治階層行社會控制和管理的量,而徒隸則基本上屬於社會底層人群。在秦統治下的邊區小縣裡,控制和管理量佔可統計總人的37.5%,社會底層人群佔據統計人的10%強(考慮到大量存在的私婢,未能入官府統計系統,社會底層人群所佔的比例應當更高),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秦統治下社會結構的部分特徵。

喜及其家人的社會份,大概就搖擺在黔首與吏卒之間。喜、喜以及喜的兄,是否獲得爵級,無以確知,但喜年為吏,又曾從軍,當然屬於吏卒。其最高的職務,也只是主管獄訟的令史;解職回鄉之,大約只是較為富裕的黔首。

八、鄰里

據《編年記》(《葉書》)的記載,秦王政十三年,喜二十八歲,“從軍”。這一年,秦軍大舉任弓趙國,在太原、鄴等地,與趙軍展開戰。《編年記》(《葉書》)在秦王政十四年沒有記事,然在十五年下記載說:“從平陽軍”。平陽在鄴的東面,今河北省臨漳縣西。其時秦軍已經下平陽,所謂“從平陽軍”,當是指在平陽屯守。那麼,兩年,喜“從軍”之時,所加入的,很可能就是任弓鄴一線的秦軍。

喜在從軍之,已經在安陸、鄢縣做過令史,並且審理過鄢縣的司法案件,所以,他從軍之,應當擔任相應位置的軍職,大約不會是普通計程車卒;秦軍佔領平陽之,在軍中的喜也可能擔任佐、史或令史之類的吏職,作為佔領軍的基層官吏,參與平陽佔領區的軍政管理。而喜在從軍時所屬的部隊,則很可能是由安陸子兵編成的。

秦軍的編制,按照《商君書•境內》的說法,是以五人為一伍(或“屯”),百人置一將。[156]百人之將(百人隊)乃秦軍最基本的編制單位。一個百人隊計程車卒,基本上來自同一個地方。裡耶秦簡9-1114所記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十一月鄢將奔命尉沮與遷陵縣貳鄉鄉守初掌涉的文書。沮是鄢縣的尉,他率領一支由本縣壯丁組成的速反應部隊經過遷陵縣,有部分士兵因傷病,不得不留在遷陵縣治療,沮將他們的情況登記在“牒”上,移給遷陵縣貳鄉,請給予糧,病癒即讓他們歸隊。簡9-452所記應當與此相同時。另一支速反應部隊,“丹陽將奔命”,在丹陽縣尉虞的率領下,經過遷陵縣,要遷陵縣供應“丹陽將奔命吏卒”的稟食。這份文書由丹陽縣□裡計程車伍向達遷陵縣。顯然,這一支部隊是由丹陽縣的子兵編成的。

裡耶秦簡9-2287所記,是秦始皇二十六年五月酉陽縣與遷陵縣間關於男子它處罰問題的來往文書。據這份文書,它是新武陵縣軴上裡計程車伍。秦王政二十五年八月,它所屬的部隊,在邦候顯、候丞某(不知名)的率領下,往遷陵縣,擊“反寇”,候丞某戰。新武陵縣屬於洞郡,或者就是洞郡治所在的縣。據裡耶簡8-461,邦候當即郡候。它為新武陵人,其所屬的部隊由洞郡的候和丞率領,去任弓遷陵縣(也屬洞郡)境的反寇,這支部隊應當是由洞郡的子兵編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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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魯西奇 型別:衍生同人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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